【基本情况】
2019年8月,张某经朋友介绍,投资300万元购买了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2019年10月下旬,该基金投资的股票连续跌停,基金净值几近“腰斩”,跌穿预警线和清算线,张某损失惨重。此后,张某以管理人违约为由向中证厦门调解工作站申请调解,要求管理人全额返还投资款及高额利息。张某认为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时仅提示投资者签字,未充分揭示基金风险,未按约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及净值等重要信息,未按约定的投资策略进行量化投资,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调解过程及结果】
基于张某提供的证据和诉求,2019年10月,中证厦门调解工作站调解员走访管理人,现场调查后分析认为:首先,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6条,管理人不能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的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管理人未以明显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其适当性管理存在瑕疵。其次,管理人存在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从业人员私自向投资者提供虚高的净值,极端行情无法平仓等重大事项发生期间未及时联系并如实告知投资者等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再者,管理人未按约定的投资策略操作,且投资某股票的行为涉嫌操纵市场,监管部门已针对管理人采取监管措施。管理人的上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员充分说理,晓以利害,最终管理人表明愿意赔偿投资者本金的损失,但对于投资者高额利息的要求无法接受。调解员情理法并用,多番与张某沟通,向其指出相关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仅支持同期存款利息,建议投资者退让一步,同时指出投资者若一直纠结于高额利息,导致调解失败,将得不偿失。张某经慎重考虑,最终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本案针对投资者身处异地以及疫情影响等因素,调解员灵活采用线上及电话沟通等方式进行调解,提高调解效率。本案为系列案件,共有5名投资者提出诉求,内容基本一致,投资过程相似,但对调解方案的接受程度有所差异,调解员把握薄弱点,从较易接受的投资者入手,先行突破,随后以点带面,引导其他投资者也达成和解。
对于投资者而言,首先应明确自身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不被非法机构怂恿,守住合法投资的底线,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权益受损。其次,投资者需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及风险防范意识,投资过程中主动行使知情权,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运作相关信息,发生纠纷后合法、理性维权。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应重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信息披露意识,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基金合法、规范运营,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csrc.gov.cn/xiamen/c105634/c1543963/content.shtml